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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暖通空调空调整)
8.2暖通空调空法规
8.2.1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和建筑功能的要求,确定供热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2独立区域锅炉房应靠近更大负荷区,防止燃料运输、储存、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用阀门和仪表应设在公用空室,可随时调整、检修、更换和抄表;4室内采暖和室外采暖管道的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膨胀弯头或补偿器空;当暖气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且无补偿措施时,应灵活封堵洞口;5采暖系统的热入口应设在专门的房间内;6当采用室内地面采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结构的要求。8.2.2装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风收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清新洁净的地方或场所;废气和室外设备的出口应高于人们经常停留或经过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经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室外高处空;与地下供热管沟、地下室开口空或室外连接的共用通风管道底部,应设置箅子网,防止小动物进入;2通风机房的调节阀、检修口和清洗口、起重设备和隐蔽通风管道系统应满足运行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防疫卫生要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设置单独的排风系统,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室外高处空;4紧急排气系统的室外排气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过的地方,以及相邻的窗户、天窗、出入口等处。且出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应高出6.0m以上;5除事故风机和消防风机外,露天安装的室外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6餐饮厨房排风应达标后排放至室外高空。8.2.3装有空空调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筑场地的能源条件、结构和价格以及中国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选择空空调冷源、系统和运行方式。2层高或吊顶、搁板空层高应满足空可调设备和管道的安装、清洗和维护要求;3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应通风良好,应避免浮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4 空可调管道的热膨胀和隐蔽设备的维护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2.1条和第8.2.2条的有关规定;5 空调度室应与其服务的空调度区域相邻。房间的面积和净高应满足设备和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扫和维护的要求。8.2.4在既有建筑中安装暖通空调空调节设备不应危及结构安全,室外设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8.2.5冷热源站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和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和承载能力符合要求的位置;2.主机房应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底座周围应设置排水明沟;设备周围和上方应有通道和维修空室;在4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内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采用具有防爆能力的固定观察窗。8.2.6油(气)锅炉或设备间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和输配,并能与外界保持充分通风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拥挤空的房间,人员逃生、泄爆、排水和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0的规定。
关键词: 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