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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司法解释(收养子女相关规定变化较大)
关注一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书,不仅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还对收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最初的收养法将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中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民法典与时俱进,放宽了收养人条件。
《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的条件】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岁。
国浩律师事务所(昆)姚颖律师:“收养人子女的情况进一步放宽,不再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就可以收养子女。"
此外,民法典删除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将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范围,使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而且,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较早,经常独立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的现实,《民法典》还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这一修正案,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也将从十岁降至八岁。此外,民法典增加了单身女性需要40岁年龄差才能收养男孩的规定,弥补了白法空的不足。
原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周岁以上。
国浩律师事务所(昆)姚颖律师:“同时,为了进一步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新的规定,要求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此外,民法典还增加了收养评估条款,并明确了评估中民政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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