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近年来,渎职犯罪呈现出隐蔽性、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要有效查处此类犯罪,实现审查侦查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到发现准确、侦查准确、取证准确、认定准确。即日起,将发表渎职侵权调查系列文章,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参考。
(资料图片)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公正、有效执行公务,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客观、公正、有效执行公务的信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广义的渎职罪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以及打击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委员会管辖的渎职犯罪与广义的渎职犯罪概念相对应。
在中国历史上,为了维护阶级统治,我们普遍重视打击官员犯罪。是唐代中国封建文明发展的一个高峰。唐朝制定的唐律规定了官员公务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中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包括擅自更改法规、超越权限、使使团做其他事情等。此外,还有关于司法人员渎职和其他罪行的规定。明代官员渎职的主要规定在《大明法》的官法和刑法中。对不如实修复公务、逾期承办、擅离职守等渎职行为有明确规定。清代渎职罪的规定与《大明法》基本相同。
1979年刑法也对渎职罪作出了明确规定。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了八种渎职罪,包括行贿、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玩忽职守、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私自释放罪犯、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等七种罪。另一条规定,本章所犯罪行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可见,1979年刑法实际上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所有的职务犯罪。
1997年刑法将贿赂等犯罪从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形成了贪污贿赂的内部朋友 *** 和优秀资源,丰富了渎职罪一章的规定,基本形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类渎职罪。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针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损失后果的认定、共同侦查等问题,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批复意见,逐步完善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渎职罪主体的适用作出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2013年,“两高”发布实施《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渎职犯罪侦查中损失标准的计算、数罪并罚、追诉期限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渎职犯罪的规定。
渎职管辖权
一、JISC管辖渎职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 (二)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委员会调查不同于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调查活动,它是针对官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法定监督工作。上述规定是对JISC管辖的犯罪种类的原则性规定,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一一对应关系。
根据相关管辖规定,JISC管辖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渎职等六大类88项犯罪。其中一些罪行由JISC和其他机关分担,JISC只负责管辖涉嫌这一罪行的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主要有三类,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这三种罪名是渎职罪的抽象罪名,抽象了这三种渎职罪的基本特征。在审查调查中,要注意使用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避免混淆。
二。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首先,要明确专属监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在JISC管辖的渎职犯罪中,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公职人员身份为犯罪主体的,应由JISC专属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其次,关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2018年11月,更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等14项罪名,可以由检察院管辖。其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应由JISC管辖。另外,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这两个罪名,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犯罪,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JISC管辖的职务犯罪时,一般应以JISC为主侦查,检察院应当给予协助。经过沟通,认为全案由JISC管辖更为合适的,由检察院撤销案件,连同相应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JISC;如果认为JISC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合适,检察院应当将JISC管辖的职务犯罪相应线索移送JISC,对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继续依法追究。(阮经纬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关键词: 玩忽职守